广州市越秀区和美盛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秀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4MACE6W4M7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239、241、243号一德交易市场首层1C008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4〕677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7月15日向举报人王超群销售散装食品时使用ACS-ZJ型电子秤出厂编号(24310005)进行称重,由于该电子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导致销售给举报人王超群的产品份量不足,上述散装食品销售金额合计为270元。2023年7月16日,当事人的店员向王超群退还货款70元。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ACS-ZJ型电子秤出厂编号(24310005)已损坏,无法使用。经核实,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违法所得为200元(270元-70元=200元)。
当事人:广州市越秀区和美盛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4MACE6W4M77
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果菜直街29号地下A9档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秀良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该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ACS-ZJ型电子秤出厂编号(24310005);
二、违法所得200元;
三、罚款800元;
罚没款合计1000元。
8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