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精一眼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CPR1JQ5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555号天伦万金国际广场S2-16号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精一眼镜店(邱宇)主要从事眼镜销售。
现查明,当事人2016年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购进8副“BOLON”眼镜架,镜腿处均标有“BOLON”字样标识,日常销售标价:300元/副,截止检查当日,上述眼镜架均未售出。2026年3月11日,“BOLON”商标权利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授权厦门某光学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产品非其生产或许可生产,系侵犯第10689490号注册商标“BOLON”专用权眼镜架的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4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单位的供货清单、收据、合同、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来源和产品提供者的证明资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眼镜架8副;
2.罚款3600元。
36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