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董和宋幸福家宴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E8P8Q2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刊江大道北侧(城市公馆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203号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经核算,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台账,
无法核实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销售的菜肴制品的数量,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并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