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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志凤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志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03MA20PE46X4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健康路2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处罚〔2023〕0019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送货的供货商处购进“千家福”牌燃气灶具2台,进货价为85元/台,进货时当事人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进货凭证,当事人检查了上述燃气灶具的“3C”认证标志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后当事人将上述燃气灶具在其经营场所内上架销售,销售价格为100元/台。 2023年6月12日,本局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千家福”牌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1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TXZJ/20230620001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盐都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查产品不合格。 2023年9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1台不合格燃气灶除销售给检验机构作样品,剩余1台已经下架,故不合格灶具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经营质量不合格的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元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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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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