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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丰超注册资本:1245.16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727368092J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陕西飞机工业(集团)公司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劳动争议
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廉**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0-24
(2024)陕0722民初22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
城固县人民法院
3
2023-12-07
(2023)陕0722民初300号
合同纠纷
城固县自然资源局
雷**,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
城固县人民法院
4
2023-04-18
(2023)陕0722民初300号
合同纠纷
城固县自然资源局
雷**,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
城固县人民法院
5
2021-12-08
(2021)陕07民终17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昌海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8-19
(2021)陕0702民初52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昌海实业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5-17
(2013)忻中民初字第14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3-11-2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7
2023-12-29
(2023)陕0702执恢3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昌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04
2022-01-05
(2021)陕07民终17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昌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02
2018-06-27
(2018)豫13民终27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0003.86元
民事案件
4
2018-04-08
2018-04-08
(2017)豫1302民初40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龚**与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10925.21元
民事案件
5
2014-03-10
2014-03-10
(2013)忻中民初字第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35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税一稽罚﹝2024﹞6号
(一)印花税 1.租赁合同 2022年7月出租房屋,租期10年,月租金为478,569.28元,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以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之规定,依照租赁合同1‰的税率计算,应缴印花税57,428.31元(月租金478,569.28元×12个月×10年×1‰=57,428.31元),企业已申报缴纳3,073.38元,少缴租赁合同印花税54,354.93元。 2.建设工程合同 (1)2022年1月25日,与陕西万嘉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含税价为1,986,068.35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之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少缴印花税595.80元。 (2)2022年10月10日,与陕西万嘉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外工程合同,合同金额600万元;该公司2022年12月20日,与城固县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安装合同含税价为420,000.00,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以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之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少缴印花税1,926.00元。 合计少缴印花税56,876.7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日,与城固县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安装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证据二: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0日与陕西万嘉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证据三: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万嘉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体育服务中心项目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证据四: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隆地悦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二)房产税 2022年12月13日,陕西隆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隆地悦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不动产租赁协议,免租期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之规定,计算: 2023年一季度少缴房产税325,727.98元。(原值135,719,993.39×0.8×0.012÷12×3个月) 2023年4-5月少缴房产税217,151.99元。(原值135,719,993.39×0.8×0.012÷12×2个月) 2023年度少缴房产税542,879.9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陕西隆地实业公司2022年12月13日陕西隆地悦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补充协议复印件,证明免租期相关事宜。 证据二:该公司2023年度投资性房地产辅助明细账复印件,用于证明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的真实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上述(一)(三)项违法事实属偷税,分别处少缴的印花税56,876.73元,企业所得税100,703.19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78,789.96元。
78789.96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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