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吴都十里湖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明细勤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7KKFYQ7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十里湖南湖桥595号(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219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失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和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失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失效期的医疗器械和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哈西奈德溶液一瓶、失效期的医疗器械“熊氏御源”压舌板198片;2.对当事人超过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超过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5000元,合计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