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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大镇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彦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128MA091EDW3J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深泽县大镇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石处〔2024〕13012824000018号
2023年12月29日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深泽县大镇液化气站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充装人员张红敬无证充装;气瓶(编号:005230409010)未办理使用登记并将该线索移交我局处理。2024年1月2日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深泽县大镇村的深泽县大镇液化气站进行核查,发现液化气送货车上存放的编号为:005230409010的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充装人员张红敬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对该液化气站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前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气瓶充装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站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2024年1月3日已辞退无证充装人员张红敬,已对该行为进行了改正。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开始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编号为:005230409010的气瓶进行充装,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技术要求,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站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已于2024年1月10日对编号为:005230409010的气瓶进行了报废处理。
罚款8.0000万元
80000.00元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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