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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建江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565865773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上畈村(弦腔150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4
(2026)浙0681民初1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铂钻商贸有限公司
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
2024-07-18
(2024)浙0681民初5779号
合同纠纷
诸暨市金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3
2024-06-11
(2024)浙0681民初5779号
合同纠纷
诸暨市金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4
2020-06-09
(2020)浙0681民初6297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5
2020-06-06
(2020)浙0681民初6297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3
2020-09-27
(2020)浙0681民初629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暨应急罚决﹝2026﹞第000057号
2026年3月26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诸暨XX建材有限公司所属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XXX普通建筑石料矿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75米边坡周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1.8的有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4000.00元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2026-06-05
2
诸暨应急罚决〔2025〕第000103号
2025年11月2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将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移送我局依法处理。根据现场核实,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存在+120m安全平台宽度不足设计值5m的问题,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对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本案既无从轻也无从重情形,应按一般情形。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五十五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和《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导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4000.00元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31
3
绍税一稽罚〔2025〕138号
违法事实如下: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罚款1053597.09元
1053597.09元
绍兴市税务局
2025-12-22
4
诸暨应急罚决〔2024〕第000248号
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下属万萝山建筑石料矿+120m凿岩平台临边缺少防护设施和+120m平台西南侧有顺坡小断层,无隔离围栏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1和5.2的有关规定,一 破龙口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6.1.2的 有关要求。 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档的规定,参考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因其既无从轻也无从重情形,按一般情形,取50%裁量幅度,对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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