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花园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元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5L20366520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花园村石子排组下蓬凤形岭(经营场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特设处罚〔2025〕7号
经查实,2024年12月18日,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祥康)充装液化石油气7瓶,梦航充装管理软件(开元)系统充装液化石油气107瓶,共计充装114瓶液化气,在气瓶充装液化气前均未回收残液而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向该站上朔调取2024年12月9日至17日,充装液化气前气瓶残液回收处理记录,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均在充装前未进行回收残液而进行了液化气充装活动。当事人涉嫌在气瓶充装液化气前未回收残液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申请,提出陈述申辩,表示承认错误接受相应处罚,并已第一时间全面整改。但气站现特殊困难申请酌情对公司给予减轻处罚。其提出的理由:一、经营者廖元海于2024年3月确诊为渐冻症,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附残疾证),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差及气站管理工作出现重大隐患漏洞。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处理。已全面完成整改,建立残液回收登记台账,增设抽残质检岗,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三、气站拟列为政府“小散弱”燃气企业整合保留单位,已投资500万元建设更新安全生产大楼,已完成80%工程量,资金缺口达200万。并于2025年4月25日已向我局提交承诺书,坚决整改,承诺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若再发生类似违法情形,自愿接受从严处罚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办案机构针对当事人提出给予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执法人员认真反复核实,采纳部分事实理由。具体为针对第一条理由:当事人提供残疾类别:肢体;残疾等级:壹级。残疾人证号:36213719690705161541。情况属实,因此采纳事实理。针对第二条理由:当事人在本案发时到处理中,对自己违法错误有认识有态度,并承诺遵法守规范,若再犯愿接受从严惩处,因此采纳部分事实理由。针对第三条理由:当事人在赣州市安委会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赣州市燃气用户“小散弱”燃气企业整合工作中,主动有所为,加大气站软硬投入力度,改善经营环境,强化服务。情况属实,采纳部分事实理由。
办案机构考虑一、石城县石油液化气站虽然为个体民营企业,实际也承担政府在市场资源配置调节下公用企业燃气供应需求职能,辐射我县下水片区屏山镇、朱坑乡、城区部分居民生活用气。二、国家为了促进激发民营企业的做大做
强营商环境;三、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2025年5月21日,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申
请,提交县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审议通过,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5000000.00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