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华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忠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075471261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景元路特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09
(2020)鄂12行初46号
王**
通山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1-10
(2020)鄂12行赔初8号
王**
通山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1-10
(2020)鄂12行赔初10号
王**
通山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1-10
(2020)鄂12行赔初5号
王**
通山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1-10
(2020)鄂12行赔初9号
王**
通山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1-10
(2020)鄂12行赔初7号
王**
通山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7-14
(2020)鄂1224行初10号
王*
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8
2020-06-28
(2020)鄂1224行初11号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吴**
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9
2020-06-23
(2020)鄂1224行初12号
王**
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10
2019-12-05
(2019)鄂12行初72号
王**
通山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7
2023-06-25
(2023)鄂1224民初1336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通山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华分公司与通山县大路乡犀港村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27
2023-05-12
(2022)鄂1224民初3301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通山县大路乡犀港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通山县大路乡犀港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等与通山县大路乡犀港村民委员会、通山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20
2021-06-23
(2021)鄂民申217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徐**、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01
2020-12-28
(2020)鄂12行初46号
其他行政行为
王**与通山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21-04-01
2020-12-28
(2020)鄂12行赔初5号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王**与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158894.57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6
2021-04-01
2020-12-28
(2020)鄂12行赔初9号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王**与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234160.42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7
2021-04-01
2020-12-28
(2020)鄂12行赔初7号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王**与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234160.42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8
2021-01-26
2020-12-28
(2020)鄂12行赔初6号
行政
王**与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158894.57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9
2021-01-26
2020-12-28
(2020)鄂12行赔初10号
行政
王**与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287682.80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10
2021-01-26
2020-12-28
(2020)鄂12行赔初8号
行政
王**与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1183848.16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3﹞132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开发荣华园小区房地产经营中,于2021年3月1日以后与消费者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124户,在销售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未将天燃气报户安装费计入房价成本中,在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业主方承担。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约定内容无效。当事人另外收取业主自来水材料安装费124户,每户970元、共计金额120280元。收取天燃气报户安装费120户,每户2419元,共计金额290280元(通市监责退[2023]3号文书为121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一步复核,天燃气实收120户),总共两项合计410560元。该两项费用统一由通山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工程在建期间,当事人将该两项工程款提前已支付给自来水公司和通山景元燃气有限公司,后面安排通山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转入给当事人账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利益,同时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1945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291945元。
291945.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