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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城关继林肉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继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1MA5MNHM402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忻城县城关镇芝州农贸市场肉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跟忻城县城关镇加海村农户购买生猪1头,生猪重量为208斤,生猪购买价格为7.5元/斤,生猪购买金额共计1560元。当事人购买生猪时未查验生猪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购买生猪后未到指定屠宰场进行宰杀,而是当场在卖生猪的农户家由当事人经营者宰杀。生猪宰杀之后,当事人除向加海村村民出售一部分猪肉外,其余猪肉全部拉到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鑫源超市侧门门口的肉摊进行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时,肉摊案台上尚有猪肉(腰方肉)两块,经现场称重重量为9.8斤,销售价格为10元/斤。上述两块猪肉的猪皮上未发现有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未能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生猪宰杀后未称量重量且猪肉各部位价格各有不同,重量不清,据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总销售金额为1610元,现场查获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货值金额为98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708元,违法所得161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产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已被扣押的猪肉9.8斤; 2.没收违法所得1610元; 3.罚款1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110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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