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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吉昌镇阿伟透骨香熟食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雪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C013088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吉昌镇吉昌大街(医院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42号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齐全,证件合法有效。 当事人为了经营,于2025年9月28日以8元每袋的价格购进了1袋花生脆笋(山椒味)。当事人于2026年3月26日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时承认购进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未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已另案处理),无法说明进货来源,但提供了一张手写的进货单记录了购进时间、购进商品、商品数量、进货价格信息。 自该商品购进后,当事人一直将该商品放在左侧货架以每袋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因疏忽大意误以为涉案商品未超过保质期,直到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商品未售出。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现场将涉案商品销毁。 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3月26日邀请执法人员进行回访检查,现场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齐全,证件合法有效。当事人为了经营,于2025年9月28日以8元每袋的价格购进了1袋花生脆笋(山椒味)。当事人于2026年3月26日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时承认购进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未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已另案处理),无法说明进货来源,但提供了一张手写的进货单记录了购进时间、购进商品、商品数量、进货价格信息。自该商品购进后,当事人一直将该商品放在左侧货架以每袋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因疏忽大意误以为涉案商品未超过保质期,直到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商品未售出。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现场将涉案商品销毁。 本案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计算涉案商品“花生脆笋(山椒味)”货值金额,本案涉案商品“花生脆笋(山椒味)”货值金额1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销售单价×涉案商品数量=货值金额”,即10元/袋×1袋=10元。本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计算涉案商品“花生脆笋(山椒味)”违法所得,因涉案商品“花生脆笋(山椒味)”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故不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序号2“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序号5“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中的免罚条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人调查了解案情,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且并未售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0元,因涉案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322项中的“判断标准1.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判断当事人行为违法程度为较轻;处罚标准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符合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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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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