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烟筒山镇起点香烟名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单春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4WRWUX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烟筒山镇中和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食处〔2023〕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在磐石市烟筒山镇鑫圣啤酒批发部购进10桶娃哈哈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30409,保质期45天),进价10元每桶,售价15元每桶。由于员工疏忽大意,检查食品状态不仔细,未及时发现上述商品超过保质期的情况,至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剩余3桶,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
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磐石市烟筒山镇起点香烟名酒行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食品销售区发现3桶娃哈哈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30409,保质期45天)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在磐石市烟筒山镇鑫圣啤酒批发部购进10桶娃哈哈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30409,保质期45天),进价10元每桶,售价15元每桶。由于员工疏忽大意,检查食品状态不仔细,未及时发现上述商品超过保质期的情况,至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剩余3桶,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娃哈哈饮用天然矿泉水3桶。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