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衡阳市珠晖区桦兰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淑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405MA4TA6G976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冶金街道新风里26栋12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市监处〔2024〕2号
2023年11月27日,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在珠晖区新风里26栋122室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丽颜世家”爆拆灵霜数量1瓶(净含量:50g)、“世丽雅”桂花香水数量1瓶(净含量:50ml)二种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二种化妆品:1.产品名称:“丽颜世家”爆拆灵霜,净含量:50g,产地:广东广州,限期使用日期:20251105,当事人2023年11月份在网上购买,进货量:1瓶,进货价格是5元/瓶,销售价是7元 /瓶,未销售;2.产品名称:“世丽雅”桂花香水,净含量:50ml,产地:山东?临沂,限期使用日期:2026/12/27,当事人2023年9月份在网上购买的,进货量:1瓶,进货价是8元/瓶,销售价是10元/瓶,未销售。以上商品货值合计17元。当事人在购进该化妆品时未查验产品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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