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爱珠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561462600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毛**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2
(2024)陕01民终6616号
合同纠纷
李*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1-24
(2023)渝0105民初26691号
合伙合同纠纷
重庆富丽美美容有限公司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01-24
(2023)沪0105民初31406号
广告合同纠纷
分众传媒有限公司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
2023-12-15
(2023)沪0105民初31406号
广告合同纠纷
分众传媒有限公司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6
2023-11-23
(2023)渝0105民初26691号
合伙合同纠纷
重庆富丽美美容有限公司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3-08-28
(2023)陕0118民初4388号
检验合同纠纷
西安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8
2023-06-20
(2023)陕0103民初11373号
广告合同纠纷
陕西百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9
2020-11-23
(2020)沪0104民初2625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徐汇
10
2020-07-13
(2020)陕0113民初9692号
劳动争议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岳**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毛**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0
(2023)渝0105民初26691号
合伙合同纠纷
重庆富丽美美容有限公司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4-18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医药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4
2023-11-30
(2023)渝0105民初26691号
合伙合同纠纷
重庆富丽美美容有限公司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3-05-25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边**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6
2019-08-29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即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徐*,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7
2018-12-06
(2017)京0105民初54416号
肖像权纠纷
周*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8
2017-08-29
名誉权纠纷
王**
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04
2024-05-17
(2024)陕0103执13号
合同纠纷
陕西百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4-10
2024-03-27
(2024)陕0118执3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安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11-22
2023-10-18
(2023)陕0118民初4388号
合同纠纷
西安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13.11元
民事案件
4
2023-07-27
2023-03-21
(2023)陕0113执3729号
劳动争议
王*、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7-27
2023-05-25
(2023)陕0113执5531号之一
劳动争议
肖*、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07-26
2023-06-25
(2023)陕0113执6561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唐*、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3-06-20
2023-04-07
(2023)陕0113执4319号之一
劳动争议
刘**、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3-06-20
2023-05-17
(2023)陕0113执4317号之一
劳动争议
李*、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3-06-12
2023-03-17
(2023)鄂0105民初1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3-04-26
2023-03-07
(2023)陕0113执24号之一
劳动争议
翟**、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稽罚﹝2024﹞2号
(一) 印花税 1.2020年你公司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应申报计税依据11,241,326.05元,实际申报计税依据11,493,314.50元,多申报计税依据251,988.45,多缴印花税125.99元。 2.2021年你公司加工合同类印花税应申报计税依据9,435,510.07元,实际申报计税依据8,331,712.11元,少申报计税依据1,103,797.96元,少缴印花税551.90元;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应申报计税依据14,909,245.89元,实际申报计税依据13,079,927.66元,少申报计税依据1,829,318.23元,少缴印花税548.80元。你公司2021年少缴印花税合计1,100.70元。 3.2022年你公司加工合同类印花税应申报计税依据13,496,341.27元,实际申报计税依据11,007,611.46元,少申报计税依据2,488,729.81元,少缴印花税373.31元;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应申报计税依据4,950,950.88元,实际申报计税依据3,313,387.76元,少申报计税依据1,637,563.12元,少缴印花税245.63元;借款合同类印花税应申报计税依据7,449,000.00元,实际申报计税依据0元,少申报7,449,000.00元,少缴印花税186.23元。你公司2022年应补缴印花税合计805.1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八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规定,你公司2020至2022年少缴印花税合计1,779.88元。 (二)企业所得税 1.2020年你公司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合计13,638,064.00(含社保个人支付部分合计289,448.76元、代扣代缴个税合计349,123.61元)元,企业所得税填报该项目合计14,191,892.90元,虚列成本费用合计553,828.90元。应调增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553,828.90元,当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374,318.6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820,489.72元。 2.2021年你公司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合计15,864,057.19(含社保个人支付部分合计448,181.38元、代扣代缴个税合计431,771.10元)元,企业所得税填报该项目合计18,256,120.93元,虚列成本费用合计2,392,063.74元,应调增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2,392,063.74元,当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205,394.69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13,330.95元。 3.2022年你公司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合计5,464,948.17(含社保个人支付部分合计249,753.46元、代扣代缴个税合计242,781.49元)元,在企业所得税填报该项目合计10,076,647.53元,虚列成本费用合计4,611,699.36元,应调增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4
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合计1,779.88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89.94元;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30889.94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1-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2-1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
2024-05-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