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刃物资经销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0MA7DDD593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中教工住宅楼2单元7层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食处罚〔2024〕01001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军中茅台酒”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核实,该白酒商品名称中含有“茅台”字样,生产厂商并未获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侵犯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注册的“茅台”(第 1426531 号)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军中茅台酒”擅自在标签上标注“茅台”字样,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采购涉案物品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供货商微信名为“小九”,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前注销了与供货商联系的微信,供货商“小九”发货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龙运物流园C区49号,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进行进货查验登记,不能提供进货记录;当事人每月通过扫描供货商提供的二维码结算货款,采购价格为60元/箱;当事人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隐蔽销售“军中茅台酒”,销售价格为90元/箱,不能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从2023年12月开始销售“军中茅台酒”,共采购1050箱,售出1048箱,违法所得为31440元,经营额为94500元。
因涉案供货商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经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12月21日,当事人销售“军中茅台酒”使用“茅台”注册商标,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权商品“军中茅台酒”2箱(1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440元;
三、罚款人民币189000元。
189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