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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刘记老味道野鱼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四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E0LKYX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工业园滨江星城一号楼一幢1楼1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74号
经查,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类型:个体工商户),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90060016646),从事中餐类制售经营活动。 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后厨发现下列已开封使用的过期食品原料:1袋复合食用小苏打,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7日,保质期截至2025年12月6日,净含量为250g;1袋双效泡打粉,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400g。上述食品原料截至检查当日均已经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购进上述复合食用小苏打的价格为10元/袋,双效泡打粉的价格为8元/袋。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说明货物的来源,也未建立食品原料购进和使用台账,无法提供详细进货时间、数量,无法确定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8元。 检查当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1袋复合食用小苏打、1袋双效泡打粉倒入垃圾桶内予以现场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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