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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轩仪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00MA5Q4BYY6Q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名讯街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5〕45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0月5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其他烟摊购进30个品种30条卷烟摆放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名讯街65号的玉林市玉州区轩仪便利店经营,期间共销售13.9条,销售额3216元,玉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剩余的16.1条涉案烟草制品核价为3934元,当事人经营总额为7150元,违法所得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玉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实了本案的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 ,证实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 ,证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零售; 证据(四):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实了当事人经营卷烟零售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卷烟零售购进、库存清单价格统计表和情况说明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卷烟零售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人民币21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350元。
2150.00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2
玉市监处罚〔2024〕134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开始,在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名讯街65号的玉林市玉州区轩仪便利店内,未经核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从其他渠道处以低于烟草专卖部门规定的销售价格10元/条的进价购进“真龙(海韵)”等20个品种卷烟合计20条存放在其经营场所,按烟草专卖部门核定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之日止,销售了“真龙(海韵)”等19个品种卷烟合计7.6条,已销售额1898元,获违法所得76元,尚余12.4条卷烟未售出,未销售金额2807元,违法经营总额470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 2.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1200.00元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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