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旭鄂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谈太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2MA27M10J5E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常武住建罚决﹝2025﹞12号
2025年7月8日23时10分许,礼嘉镇桂阳路2号桂阳公寓328房间发生爆燃事故,导致该房间租户受伤,该间房屋部分受损,经调查,事故现场1只钢瓶为常州市武进旭鄂能源有限公司送气工蒋经纬配送,其未跟上述用户(受伤租户)签订供气合同、未对该用户进行“实名配送、入户安检”,即常州市武进旭鄂能源有限公司向未签订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对这一违法事实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于2025年8月25日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依据【地方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瓶装燃气经营者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的处罚:未按要求改正,或者已造成损失、燃气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行为虽及时整改,但已造成损失、已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故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6万元的罚款。
60000.00元
常州市武进区住建局
2025-10-23
2
苏常武住建罚决﹝2025﹞9号
此前接悉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袁凤英涉嫌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经本机关调查情况:1.旭鄂公司是武进区燃气经营企业,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溧阳市上黄镇人袁凤英(身份证号:320423196902111622)不是旭鄂公司的送气工,也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袁凤英多次借用他人的优供卡到旭鄂公司充气。旭鄂公司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核实、核查不严,零充用户管理不规范,取消自提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零充用户袁凤英多次充气事实并转手倒卖用于经营。旭鄂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袁凤英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溧阳市住建局及本机关分别于2025年1月15日及2025年2月18日对这一违法事实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于2025年6月23日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的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调查认定违法所得为其提交的明细清单营业额为218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万元(贰万元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180元(贰仟壹佰捌拾元整)。
20000.00元
常州市武进区住建局
2025-08-06
3
武市监处罚﹝2024﹞0300500092号
现查明,2023年9月20日下午,当事人常州市武进旭鄂能源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丙烷气瓶进行充装液化气。当日,当事人完成上述液化气充装6瓶(50公斤/瓶)、1瓶(30公斤/瓶)、2瓶(15公斤/瓶),共计9瓶。上述气瓶未设置信息标识,当事人通过反复扫描1个有效的信息标识将上述气瓶充装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
罚款金额7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70000.00元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