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黔西市新仁乡杨文群烟花爆竹经营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ECMJW9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新仁乡仁慕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3]3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开始在黔西市新仁乡仁慕村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店,烟花爆竹经营店自开业起正常经营。 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杨守友进行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未在2021年6月30日前、2022年6月30日前及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度报告、2021年度报告及2022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询问经营者杨守友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据提取单》一份2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2020、2021、2022年度企业报告;二是证明在2021年7月8日、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4日,当事人被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1日补报2020年度报告,于2022年12月06日补报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08月10日补报2022年度报告的事实。 2、2023年8月11日杨守友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等一组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杨守友的个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罚款0.02万元#
2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