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湾区优益佳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3MA4C5MNT6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卫王家巷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5号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进货凭证和售价记录,经本局市场询价,“稻花香”珍品一号售价为114.8元/瓶,“稻花香”小珍品一号售价为73.9元/瓶。当事人经营“稻花香”珍品一号12瓶(其中:经营场所10瓶,售出2瓶),违法经营额1377.6元;“稻花香”小珍品一号12瓶(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为886.8元。上述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2264.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第(一)项“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稻花香”珍品一号10瓶、“稻花香”小珍品一号12瓶;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8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