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菩正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少良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4MA8RDACN9E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1199号中海天下1号楼601室-608、609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5
(2025)闽0304民初334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朱**
福建菩正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1
(2024)闽0303民初6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菩正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1
2024-03-20
(2024)闽0303民初6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某某公司与福建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6〕05130004号
经核查, 1、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宁自宜大药房旗舰店”销售“他达拉非片” 商品链接中发布有“一天一粒36小时有效、不受进食饮酒影响”的内容广告,2、京东平台“希鑫千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敖东安神补脑液”的商品链接中发布有 “国际卫生组织调查显示全国存在睡眠问题高达42.5%,你比别人老十岁”等内容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广告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每个产品250元,广告费用共计500元,涉案广告链接由当事人自行发布。
另查,因当事人委托私人工作室工作人员进行制作,当事人无法提供私人工作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也同时也未签订广告合同,因此无法查清广告经营者的具体信息。
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2024年9月29日及2025年3月12日被本局多次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750元,上缴国库。
375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2
莆市监处罚〔2023〕05050002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开设“菩正堂大药房旗舰店”和“希鑫千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菩正堂大药房旗舰店”网店,在抖音平台上开设“菩正堂营养膳食专营店”网店。在网店销售商品发布广告情况如下:
在第一起线索中:(1)从2022年11月5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伤口护理软膏”医疗器械,在商品网页发布“去疤痕”字样广告。
在第二起线索中:(2)从2022年8月20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盐酸达帕西汀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1粒延时战力飙升”、“事前1粒让爱更持久”、“1粒为爱延时”字样广告。
在第三起线索中:(3)从2023年1月2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益生菌冻干粉”普通食品,在商品网页发布“肠道益生菌调理”字样广告。
在第四起线索中:(4)从2022年6月13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盐酸达泊西汀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勃起”字样广告。
在第五起线索中:(5)从2023年6月17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床战硬怼”、“够硬够久”字样广告。
在第六起线索中:(6)从2023年8月11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丽芙甲硝唑凝胶”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祛痘”字样广告;(7)从2023年7月22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盐酸达泊西汀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持久增大”字样广告;(8)从2023年5月11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他达拉非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增大增硬”字样广告。
在第七起线索中:(9)从2023年4月27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丽芙甲硝唑凝胶”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祛痘”字样广告。
在第八起线索中:(10)从2023年8月27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爱庭威他达拉非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一粒硬一晚、持久增大”字样广告。
在第九起线索中:(11)从2023年9月3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白云山他达拉非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增大增粗”字样广告。
在第十起线索中:(12)从2023年8月15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益生菌冻干粉”普通食品,在商品网页发布“调理肠胃”字样广告。
在第十一起线索中:(13)从2023年9月5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膝盖部位型冷敷凝胶”医疗器械,在商品网页发布“特傚药”字样广告。
在第十二起线索中:(14)从2023年3月6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迈昔龄神经酸片(压片糖果)”普通食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增强记忆”字样广告。
在第十三起线索中:(15)从2023年10月20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他达拉非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持久延时”字样广告。
在第十四起线索中:(16)从2023年10月16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花瓣香氛足浴丸”普通产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助睡眠、祛湿气、祛寒”字样广告。
当事人发布上述(1)(2)(4)(5)(6)(7)(8)(9)(10)(11)(13)(15)项中医疗器械、药品的功效断言广告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当事人每个商品的广告图片制作费用为200元,上述广告图片制作费共计3200元,视为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因当事人的商品图片是请人制作的,制作好后,由当事人自己根据需要添加广告内容,并上传发布,所以,当事人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因当事人经营商品品种数量多,经营成本项目多,单个商品广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罚款(12480元)
1248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