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建菩正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雪芬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4MA8RDACN9E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1199号中海天下1号楼601室-608、609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5
(2025)闽0304民初334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朱**
福建菩正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1
(2024)闽0303民初6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菩正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6〕02250001号
经核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网店“菩正堂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的非处方药“六味地黄丸(水蜜丸)”产品链接中发布有:“壮阳”字样内容广告,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功能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无法提供上述上述链接的药品广告相关审查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250元,涉案广告链接由当事人自行发布。因当事人委托私人工作室工作人员进行制作,当事人无法提供私人工作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也同时也未签订广告合同,因此无法查清广告经营者的具体信息。 另查,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12日、2025年5月23日、2025年7月4日及2025年10月13日、2025年12月10日因发布虚假内容广告,被我局行政处罚。
-
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2
莆市监处罚〔2023〕05050002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开设“菩正堂大药房旗舰店”和“希鑫千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菩正堂大药房旗舰店”网店,在抖音平台上开设“菩正堂营养膳食专营店”网店。在网店销售商品发布广告情况如下: 在第一起线索中:(1)从2022年11月5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伤口护理软膏”医疗器械,在商品网页发布“去疤痕”字样广告。 在第二起线索中:(2)从2022年8月20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盐酸达帕西汀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1粒延时战力飙升”、“事前1粒让爱更持久”、“1粒为爱延时”字样广告。 在第三起线索中:(3)从2023年1月2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益生菌冻干粉”普通食品,在商品网页发布“肠道益生菌调理”字样广告。 在第四起线索中:(4)从2022年6月13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盐酸达泊西汀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勃起”字样广告。 在第五起线索中:(5)从2023年6月17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床战硬怼”、“够硬够久”字样广告。 在第六起线索中:(6)从2023年8月11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丽芙甲硝唑凝胶”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祛痘”字样广告;(7)从2023年7月22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盐酸达泊西汀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持久增大”字样广告;(8)从2023年5月11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他达拉非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增大增硬”字样广告。 在第七起线索中:(9)从2023年4月27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丽芙甲硝唑凝胶”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祛痘”字样广告。 在第八起线索中:(10)从2023年8月27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爱庭威他达拉非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一粒硬一晚、持久增大”字样广告。 在第九起线索中:(11)从2023年9月3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白云山他达拉非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增大增粗”字样广告。 在第十起线索中:(12)从2023年8月15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益生菌冻干粉”普通食品,在商品网页发布“调理肠胃”字样广告。 在第十一起线索中:(13)从2023年9月5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膝盖部位型冷敷凝胶”医疗器械,在商品网页发布“特傚药”字样广告。 在第十二起线索中:(14)从2023年3月6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迈昔龄神经酸片(压片糖果)”普通食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增强记忆”字样广告。 在第十三起线索中:(15)从2023年10月20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他达拉非片”药品,在商品网页发布“持久延时”字样广告。 在第十四起线索中:(16)从2023年10月16日起,当事人在网店销售“花瓣香氛足浴丸”普通产品,在商品网页发布“助睡眠、祛湿气、祛寒”字样广告。 当事人发布上述(1)(2)(4)(5)(6)(7)(8)(9)(10)(11)(13)(15)项中医疗器械、药品的功效断言广告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当事人每个商品的广告图片制作费用为200元,上述广告图片制作费共计3200元,视为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因当事人的商品图片是请人制作的,制作好后,由当事人自己根据需要添加广告内容,并上传发布,所以,当事人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因当事人经营商品品种数量多,经营成本项目多,单个商品广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罚款(12480元)
1248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