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苏冀缘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国祥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4MA1W69J22J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高架桥东侧(原丁集乡共和村一组、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市监处罚﹝2025﹞X00068号
2025年9月1日,本局收到检验机构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判定当事人2025年4月26日生产的圆绿牌腱子肉高沟捆蹄(酱卤肉制品)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判定当事人2025年4月26日生产的上述捆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21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 2025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样批次的捆蹄,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召回上述批次不合格的涉案捆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配料间发现一瓶使用完的酱油,配料中标有苯甲酸钠。 2025年9月8日,本局收到检验机构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判定当事人2025年7月12日生产的圆绿牌腱子肉高沟捆蹄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判定当事人2025年7月12日生产的涉案捆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266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 2025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样批次的涉案捆蹄,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召回上述批次不合格的涉案捆蹄。 经查,当事人与江苏圆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绿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为圆绿公司生产圆绿牌捆蹄,委托费用为120元/天。2025年4月26日,当事人生产180g规格的涉案捆蹄120袋,2025年7月12日,当事人生产180g规格的涉案捆蹄100袋,两个批次捆蹄均添加了配料标有苯甲酸钠的酱油,两个批次捆蹄被检验机构均检出不得使用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涉案捆蹄均以每箱4袋的形式装箱出厂销售,共装55箱,销售价格为55元/箱,截止案发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与圆绿公司对上述抽样的两个批次捆蹄进行召回,共召回47袋,召回捆蹄已被圆绿公司销毁。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腱子肉高沟捆蹄的货值金额以出厂数量55箱计算,货值金额共计3025元,违法所得以两天委托费用计算为240元。 以上事实均有材料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0000元、没收金额为:240元
10000.00元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2
淮市监处罚﹝2025﹞X00005号
2025年5月10日,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以下称淮安市质检中心)受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2025年4月13日的腱子肉高沟捆蹄进行抽样检验。 2025年5月27日,本局收到淮安市质检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判定当事人生产、生产日期2025年4月13日的腱子肉高沟捆蹄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腱子肉高沟捆蹄,当事人称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清洗捆蹄肠衣,因清洗未彻底导致苯甲酸及其钠盐残留。当事人共生产80袋腱子肉高沟捆蹄(净含量:180g/袋),并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淮安市优宜品商务有限公司,案发后当事人完成整改。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腱子肉高沟捆蹄货值金额共计800元,违法所得800元。 以上事实均有材料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5000元、没收金额为:800元
5000.00元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