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郧阳区城关美之娇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4MA4C1HBN5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阳区城关镇中岭街郧城.城市花园小区门口(盐业公司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3〕188号
经查,上述超过有效期及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从成都蒄缇雅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进价120/盒,售价150元/盒,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化妆品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超过有效期及限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375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郧市监强措〔2023〕116号财务清单);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