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杞明星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热孜燕·艾木拉江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22MABXLT4Q9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交通路4号农业农村局办公楼2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精市监处罚〔2025〕121号
经 查:2022年08月29日,当事人新疆杞明星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明星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在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交通路4号农业农村局办公楼209室(实际经营住所为精河县城镇康宁小区2号楼2层)主要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酒类经营;酒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025年07月30日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饮料(品种明细为果蔬汁(浆)类饮料(其他(枸杞原浆));水果制品(品种明细为水果干制品(其他(枸杞干))。
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08月04日分别,当事人新疆杞明星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明星公司)与新疆鸿顺祥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泓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盛祥包装材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生产枸杞产品包装制品加工定做合同7份,新疆鸿顺祥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型号规格10克×10袋pet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盒子25000个,型号规格10克×20袋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银卡+吸塑10000套,型号规格10克×50袋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银卡纸包木礼盒1000套,型号规格21克×12罐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枸杞礼盒2000套。江苏泓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尺寸厚度33+4×23+4×24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石杞河300克枸杞八边封袋25000袋。乌鲁木齐新盛祥包装材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型号规格80克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塑料水晶八角瓶10000个,型号规格21克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枸杞瓶10000套,型号规格168克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枸杞瓶5000套,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双开门礼盒3000套,并其公司生产销售枸杞产品使用上述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包装盒/袋/瓶/罐。2025年09月03日,被举报线索依法查获。
现已查明,当事人新疆杞明星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明星公司)生产销售枸杞产品使用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包装盒/袋/瓶/罐。经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成东路1-1号)法务部鉴定并开具鉴定证明,结论为其公司未获得我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同一种产品上使用“锁鲜枸杞”标识,该行为属于冒用我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其使用“锁鲜”标识的产品与我司“锁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似商品)。
2025年09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新疆杞明星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明星公司)送达了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出具的鉴定证明和鉴定结果告知书(精市监鉴结告〔2025〕3号),其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锁鲜”系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0619911号,注册人: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工业园区德成东路1-1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5类:人参;枸杞;中药成药;药酒;营养补充剂;药用植物根;膳食纤维;药茶;药草;药用甘草(截止),注册日期:2019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3日,发证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至2025年09月03日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新疆杞明星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明星公司)在淘宝、京东、小红书、快手、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以及实体店销售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枸杞产品,其公司财务账目管理不甚清晰,故无法计算该案涉案货值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枸杞产品(含当事人自行销毁未使用带有“锁鲜枸杞”标识的枸杞产品的包装盒/袋/瓶/罐),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
5000.00元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