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士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士兴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2MA1901Y9X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泰安新城F区5号楼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市监处罚[2023]2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在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由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当归补血丸。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医师处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由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茸安神丸(12210130),仍未按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二份,证明该药店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该药店经营的涉案药品未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具体情况及我局要求当事人改正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居民身份;
证据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药店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证据五: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当归补血丸和参茸安神丸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药品的实际情况;
证据六:处方药当归补血丸和参茸安神丸销售凭证各一份,证明齐齐哈尔市士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凭医师处方销售该药品的事实情况;
证据七:药品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该药店经营的处方药当归补血丸和参茸安神丸的合法来源情况。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