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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城南王牌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冰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02MA32UNXJ69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06-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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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蕉处罚[2023]77号
2023年5月6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辖区水果经营者进行抽检。2023年6月5日,我局收到由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编号:NO(2023)宁检食抽02249号和编号:NO(2023)宁检食抽02250号)。涉案香蕉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3)宁检食抽02249号)结论称:经抽样检验,吡虫淋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显示的吡虫淋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测定值为0.25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涉案荔枝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3)宁检食抽02250号)结论称: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显示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标准指标为≤0.1mg/kg,测定值为0.20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是当事人2023年5月6日早晨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戴冬福水果店购进的,购进15斤,单价2元/斤,总价30元。该批香蕉在5月6日以5元/斤的价格放在当事人店内销售,销售11斤,共销售金额55元,剩下未销售的4斤闭店后损耗报废处理,违法所得33元。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荔枝是2023年5月6日早晨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少钦水果店购进的,购进15斤,单价30元/斤,总价450元。该批荔枝在5月6日以35元/斤的价格放在当事人店内销售,销售13斤,共销售金额455元,剩下未销售的2斤闭店后损耗报废处理,违法所得65元。上述两批次的水果违法所得共计98元,货值金额共计600元。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方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少钦水果店和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戴冬福水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等有关资料,香蕉、荔枝的检测报告当事人未索取,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对涉案水果进行召回,由于涉案水果已全部售出或下架销毁且时间间隔较久,无法召回。2023年7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召回公告情况说明》。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戴冬福水果店的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富兴路17号富兴农贸市场水果B区132D-133D。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少钦水果店的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富兴路17号富兴农贸市场水果B区132D-133D。我局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给东侨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吡虫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属于农药。当事人被抽检的香蕉《检验报告》中显示的吡虫淋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测定值为0.25mg/kg;当事人被抽检的荔枝《检验报告》中显示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标准指标为≤0.1mg/kg,测定值为0.20mg/kg。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八条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认定,应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下述规定进行认定:(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1倍(含)以上的,以及没有具体限量标准的或者仅有定性指标的,应经专家评估后认定是否为“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规定。2023年7月10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对上述涉案水果中农药残留是否为“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进行认定。其中。对于荔枝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专家评估认定意见为:“经专家组认定,宁德市蕉城区城南王牌水果店销售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出标准限量,但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于香蕉中吡虫淋项目,专家评估认定意见为:“经专家组认定,宁德市蕉城区城南王牌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的吡虫淋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我局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给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并抄送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元)
10000.00元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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