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迎大百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迎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M8E1W6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江州区江南路187号(江州区交通局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110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06月21日注册开办,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登记证》,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日常所使用的餐具为自行清洗消毒的餐具。2023年9月6日,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大碗)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9月30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BFSQD090070005C)》,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检测结论和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无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复检和书面异议申请。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没有被其他部门进行处罚过。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曾因使用不合格的自行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罚〔2023〕1044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覃迎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江州区迎大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信息,具有适格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覃迎霜是该商行经营者;2.当事人具有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资质,属于食品小餐饮店,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3.经营者覃迎霜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451400634850108)1份。证明了2023年9月6日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三、《检验报告(编号№:BFSQD090070005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BJ23451400634850108)》;《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的通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使用的自消餐具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餐具;2.本局已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3.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封存、暂停使用不合格餐具;四、对覃迎霜《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的餐具不收取费用,无得违法所得;2.当事人其违法经营行为也没有其他部门对其进行处罚过的事实;五、《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经营者现场配合查检,已经送达相关文书;六、《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清洗消毒餐具流程和实施设备实际情况的事实;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查找原因并积极整改的事实;八、《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罚〔2023〕1044号)和《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曾经因使用不合格的自行清洗消毒的餐具被本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罚款0.068万元#
68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