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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梅姐老饭盒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关忠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EKT3XE1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华龙学苑二期1#楼00单元01层0001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50号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翟宇、李丽琪对龙江县梅姐老饭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处于营业状态中,该店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现场检查发现:冷藏柜内摆放的“康师傅冰红茶”共3瓶和“康师傅矿泉水”共7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商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冷藏柜内摆放的“康师傅冰红茶”和“康师傅矿泉水”仍然未能提供该商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又发现新购进的“雪花原汁麦”当事人未能提供商品购货凭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能提供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以涉嫌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由对龙江县梅姐老饭盒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及《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购进的“康师傅冰红茶”和“康师傅矿泉水”,因时间久无法确认供货方,故无法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新购进的“雪花原汁麦”仍未索要商品购货凭证,商品购进后尚未进行销售。 上述行为违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构成了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九、食品安全监管;序号80;适用条件:2.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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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