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川虎电动自行车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昌胜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5MAEMPXBN7A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鱼窝头大道鱼窝头大道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南市监处罚〔2025〕248号
2025年8月28日,南沙区交警大队联合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一款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R4265Z;整车编码:160222553061686;电动机编号:48V400WAPBDS03127007)经现场称重,该车装配完整状态下的实际质量为69.60kg,超出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55kg。涉案电动自行车从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台,进货价为580元/台,用于销售,标价为650元/台。
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50元,由于当事人尚未销售,故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重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R4265Z;整车编码:160222553061686;电动机编号:48V400WAPBDS03127007)1台;
2.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650)。
650.00元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