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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下寺湾镇和谐烟酒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美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7MA6YJ8741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下寺湾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烟处﹝2023﹞第0004号
2023年03月23日12时06分,我局接到群众举报,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下寺湾镇“和谐烟酒超市”销售串码卷烟。我局遂派行政执法人员朱聿凯、邵建兴到案发地点进行查处。2023年03月23日13时26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执法证件号S0061153440A、S0061111936A)表明身份,告知下寺湾镇“和谐烟酒超市”当事人常美洁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不得阻碍执法的义务后,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从其门市内的库房查获卷烟延安(软)7条、云烟(软珍品)5条、云烟(紫)2条、南京(炫赫门)6条、黄金叶(商鼎)2条、芙蓉王(硬细支)4条、芙蓉王(硬)4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5条、云烟(细支云龙)4条、好猫(金猴王)5条、延安(青春岁月)2条、好猫(细支长乐)13条、延安(金)14条、贵烟(跨越)4条、黄金叶(乐途)2条、好猫(长乐)2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共计壹拾柒个品种,捌拾叁条整。卷烟后十六位码段分别为YAYC610627100563、YAYC610627130152(详情见涉案卷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件号码:610627130057,上述卷烟与当事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码段明显不符,并不能提供合法的购进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电话请示我局负责人批准,将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到甘泉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拍照取证。此案于2023年03月27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立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常美洁,现年27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的卷烟客户编码为YAYC610627130057。2023年03月23日,在当事人门市内查获的卷烟码段显示为本县区内零售户的码段,这些卷烟有一部分是当事人开办的另一家门市“甘泉一醉坊烟酒”内经营的卷烟,还有一部分是当事人自己的烟不够卖,从别的门市收购的。当事人无法表述清楚所有卷烟的收购价格,并无相应的价格证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明以上登记保存卷烟的合法购进来源。故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文件规定,认定卷烟总价值为壹万肆仟零柒拾元整。2023年03月28日,我局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抽样,并予以送检,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延安市延伸点鉴别检验,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现场查获违法卷烟照片、违法经营场所全景照片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现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作出按违法购进卷烟总价值壹万肆仟零柒拾元整的10%罚款,即罚款壹仟肆佰零柒元整。
1407.00元
甘泉县烟草专卖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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