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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塞恩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险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3MA11FLXH8R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琴海园V20栋-2-3-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5〕233号
2025年3月26日,收到关于辽宁塞恩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举报线索。举报人称,在大连海洋大学双一流学科科研设备采购项目中,中标单位辽宁塞恩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其出售了一套名称为研究级倒置成像活细胞工作站、品牌为国悦科技、产品型号为IRX60、序列号为2886051-1、生产批号为2501136Y、生产商家为河北国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国悦)、生产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辛立庄镇辛一村的产品,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39.8万元。举报人采购后与河北国悦取得联系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核对,河北国悦称涉案产品不是其生产,加盖其公章的相关材料也非其出具。办案人员对此举报线索开展核查。 2025年4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4月7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住所的建筑大门紧锁,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 2025年4月7日,向河北国悦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协助调查函》,予以协助调查相关事项。2025年4月16日,收到《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协助调查结果为涉案产品非河北国悦生产,加盖河北国悦公司公章的《回复函》非其出具,且河北国悦从未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其公司名称与地址。 2025年4月8日,收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大金普市监金案移〔2025〕001号)。内容是举报人向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举报线索,与我局收到的举报线索一致,因我局先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违法线索移送至我局处理。移送函后附当事人提供的加盖河北国悦公章的《授权书》《回复函》《检测报告》《设备销售合同》《收付款业务回单》等材料。 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询问调查,张某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人办公,员工均居家办公。张某在询问过程中称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从辽宁博宇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博宇)采购的。 2025年4月27日,向沈阳博宇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协助调查函》,予以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2025年5月23日,向上述《检测报告》标注的受检单位河北国悦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协助调查函》,予以协助调查此《检测报告》是否属实。2025年6月9日,收到《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协助调查结果为河北国悦从未委托上海理工大学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内容不属实。 同日,向上述《检测报告》标注的检测单位上海理工大学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协助调查函》,予以协助调查此《检测报告》是否属实。2025年6月11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市监协查〔2025〕14号复函》。协助调查结果为《检测报告》与原件内容不一致,个别内容被篡改。 2025年5月27日,沈阳博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因案情复杂,无法在自收到协查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回复协查结果,申请延长协查结果回复日期。因此将本案中止调查,待收到协查结果的回复后,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程序。 2025年6月30日,收到沈阳博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协助调查结果为涉案产品不是沈阳博宇的产品;沈阳博宇未经河北国悦授权或许可,在涉案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河北国悦及其地址”;加盖河北国悦公章的《回复函》《检测报告》《授权书》《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均为沈阳博宇向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非河北国悦出具;《设备销售合同》《收付款业务回单》内容属实;沈阳博宇向当事人共销售一套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328000元。此回复函后附《询问笔录》(对沈阳博宇的询问调查)以及《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沈阳博宇与当事人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光盘等。 2025年7月1日,因收到协查结果的回复,将本案恢复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相关负责人鞠某与沈阳博宇相关负责人齐某通过手机微信取得联系,双方经协商决定先由沈阳博宇向生产企业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宇)定制一套涉案产品,再出售给当事人,当事人与沈阳博宇共同签订了一份《设备销售合同》。涉案产品生产完毕后,宁波舜宇将涉案产品直接发货给当事人,当事人向沈阳博宇支付货款328000元。当事人收到的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有宁波舜宇企业名称等信息,无河北国悦名称、地址。当事人与沈阳博宇再次约定印制新的标签及外包装,由当事人将新标签张贴在涉案产品上,并使用新包装装置涉案产品,新标签及外包装上均标有生产厂家河北国悦及其地址等相关信息。涉案产品包装完毕后,当事人将涉案产品出售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柒万元整(¥70000.00);3.罚款壹拾玖万玖仟元整(¥199000.00)。
199000.00元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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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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