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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仁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MA1BY1C38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平安街116号平安大厦十六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5〕286号
1、经查,当事人微信小程序“贝比康官方店”平台所售卖枇杷叶牛肝菌粉复合植物饮品图片写有“止咳”字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名词术语成果转化与规范推广项目》中关于“止咳”的概念定义为:运用具有止咳作用的药物治疗咳嗽的方法。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723100450488,涉案产品是食品并非药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2、当事人涉案产品在微信小程序“贝比康官方店”平台中的广告界面显示销量为251盒,但是后台数据显示总销量为35盒。当事人广告界显示销量与后台显示实际销量不一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1、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建议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00元。 2、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2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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