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2果果果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4K2RA0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双阳区长山路东老烟草公司门市北数一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294号
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被抽检批次的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1日从双阳区香子芽菜经销处购进的,购进10斤,进货价格为每斤1.2元,销售价格为每斤1.99元。抽样基数5.1斤,抽样数量(含备样)5.1斤。货值金额10.15元,违法所得4.03元。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移送案件,其未同意接收材料原件,并表示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执法人员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到进货商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另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3元;2.罚款2000.00元。以上罚没金额共计2004.03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2-10
2
长双市监免罚〔2023〕114号
2023年11月7日,云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双阳区长山路东老烟草公司门市北数一门,经营的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N0.DBJ23220100904931137、N0.DBJ23220100904931140)和《检验报告》(NO:F23BZ03006、N0:F23BZ03009),告知其不合格结果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对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山药、柠檬,该商店的店长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在现场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山药、柠檬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以及《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从宽城区果品中心批发市场的宽城区广友精品果经销处进购柠檬,共购进1件,每件5千克,进货价格是10元/kg,销售价格是20元/kg,货值金额为100元。进货时索要了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山药是2023年10月6日从绿园区飒爽经销处购进的,购进2件共计320元,每件12.5kg,进货价格是6.4元/kg,销售价格是17.98元/kg,货值金额为449.5元。进货时索要了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2023年11月7日,云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双阳区长山路东老烟草公司门市北数一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N0.DBJ23220100904931137、N0.DBJ23220100904931140)和《检验报告》(NO:F23BZ03006、N0:F23BZ03009),告知其不合格结果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对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山药、柠檬,该商店的店长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在现场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山药、柠檬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从宽城区果品中心批发市场的宽城区广友精品果经销处进购柠檬,共购进1件,每件5千克,进货价格是10元/kg,销售价格是20元/kg,货值金额为100元;山药是2023年10月6日从绿园区飒爽经销处购进的,购进2件共计320元,每件12.5kg,进货价格是6.4元/kg,销售价格是17.98元/kg,货值金额为449.5元。进货时索要了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抽检批次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并不知情,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案发后能够积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分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