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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乐家易购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喜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4MA6NX4HR9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捧当乡闪当村委会捧当乡十字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贡市监处罚〔2025〕13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投诉人所购买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保质期24个月的博宝牌液体胶;生产日期210226,保质期18个月的辉虎固体胶(H-001);生产日期190108,保质期18个月的纯之风爱好(69512)固体胶;生产日期2019.12.16,保质期3年的小鱼儿可水洗水彩笔(No.6630-12);生产日期2018年5月15日,保质期2年的宏强?可替墨囊式钢笔(5180);生产日期2019/03/10,保质期5年的小鱼儿丝滑油画棒(No.6639-36);生产日期2019/03/10,保质期5年的小鱼儿丝滑油画棒(No.6639-24);生产日期2019/03/10,保质期5年的小鱼儿丝滑油画棒(No.6639-18);生产日期2021/04/08,保质期二年的deli得力办公快干印台(No.9864);进货日期2021年01月31日(以进货时间计算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二年的千百代?高清快干印台;上述产品均已失效,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失效的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297.30元(大写:贰佰玖拾柒圆叁角); 3.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52.80元(大写:壹仟零伍拾贰圆捌角); 罚没款合计1350.10元(大写:壹仟叁佰伍拾圆壹角)。
1052.8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2
贡市监处罚〔2025〕5号
2025年1月15日下午,该超市负责人李喜连在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接受第一次询问,并提交自述材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该超市承认销售超过保质期是因为没有检查到位和自己疏忽导致的。经询问,银耳、西瓜子是从昆明庆丰达食品有限公司进的货,银耳是2023年12月进的货进了5Kg,但具体进货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西瓜子是2024年6月进的货也是进了5Kg,但具体进货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凰巢山椒味笋条大概也是6月份从六库好货源进的货,进了50袋,均没有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价为:散装银耳2袋(净含量为:0.138Kg售价为11.00元1袋,货值金额11.00元,0.386Kg 售价为10.90元1袋,货值金额10.9元2.散装称重西瓜籽6袋(其中净含量为:0.386Kg 售价为12.70元的3袋,货值金额38.10元、0.376Kg 售价为12.40元的1袋,货值金额12.4元,0.358Kg售价为11.80元的1袋,货值金额11.80元,0.378Kg售价为12.50元1袋,货值金额,12.50元;在超市零食摆放销售区 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凰巢山椒味笋条3袋,零售价为1.00元/袋,货值金额3.00元;综上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99.70元。因该超市无销货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025年2月7日,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贡山县乐家易购超市下达《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贡市监延强〔2024〕3号),决定将扣押期限延长三十日。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规定记录食品进货验收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能积极配合,事后认识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二)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4.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1.20元(大写:拾壹元贰角) 共计罚没款6011.20元(大写:陆仟零拾壹元贰角)
6000.0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3
贡市监处罚〔2024〕32号
2024年1月15日下午,该超市负责人李喜连在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接受第一次询问,并提交自述材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该超市承认销售超过保质期是因为品种太多没有检查到位和自己疏忽导致的。经询问,茶叶、面条、蘑菇形饼干三种产品从昆明新广丰市场里进的货,薯片从六库怒江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的货,马老表、旺旺豆子在泸水锦荣经营部,均没有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价为:①再大营养蛋挂面1把,进价5.30元/把、零售价7.00元/把,货值金额7.00元;②味鲜源老四川挂面1把,进价5.30元/把、零售价7.00元/把,货值金额7.00元;③箭飞茶业红茶10袋,进价10.00元/袋、零售价14.00元/袋,货值金额140.00元;④昌隆凤庆红茶5袋,进价12.00元/袋、零售价18.00元/袋,货值金额90.00元;⑤箭飞普洱绿茶1袋,进价13.00元/袋、零售价18.00元/袋,货值金额18.00元;⑥咏轻松苦荞茶米香型3袋,进价13.00元/袋、零售价20.00元/袋,货值金额60.00元;⑦旺旺挑豆馋嘴系列青豌豆7袋,进价4.50元/袋、零售价6.00元/袋,42.00元;⑧函福雨抹茶味蘑菇形饼干4盒,进价7.50元/瓶、零售价10.00元/瓶,货值金额40.00元;⑨马老表红油面皮干拌酸辣味1袋,进价2.92元/包、零售价4.00元/包,货值金额4.00元;⑩可比克原滋味薯片3袋,进价6.00元/袋、零售价8.00元/袋,货值金额24.00元。综上,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432.00元。2024年2月1日,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贡山县乐家易购超市下达《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贡市监延强〔2024〕1号),决定将扣押期限延长三十日。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一)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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