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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加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MA5MY9MU1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号金紫荆国际大酒店附属综合楼六楼6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1
2021-07-29
(2021)桂0103执9213号之一
其他案由
罗**、宁波永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11
2021-07-28
(2021)桂0103执9213号
劳动争议
罗**、宁波永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1585.2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5〕698号
1.当事人为宁波永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32号万汇华府小区负责电梯维保业务; 2.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3.当事人在秀灵路32号万汇华府小区工作的维保工作人员叶维锋、李发纲两人持有合法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该小区4#楼1#电梯对重侧耗能型缓冲器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损坏后未及时进行更换,人为短接使用; 5.对重侧耗能型缓冲器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检修是电梯维保的其中一项服务内容,该项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进行计算。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情况。 2.《询问通知书》(桂南西市监询通〔2025〕637号),证明当事人到本局配合询问调查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黄敏制作的《询问笔录》(2025年9月15日、2025年9月22日)2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整改的事实。 5.《证据提取单》1份共4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情况; 6.《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一份共2页。 以上证据材料由提供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全额上缴国库。
8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