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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建平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583973217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7-5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浙0212民初258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刘**
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5
(2025)浙0212民初273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韦**
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童**,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1
(2025)浙0212民初79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吕**
王**,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8
(2025)浙0212民初36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姚**
王**,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5
2022-11-22
(2022)浙0213民初445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景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6
2022-11-08
(2022)浙0213民初439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景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7
2022-07-11
杜**
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8
2022-06-20
(2022)浙02民终156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景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4-21
(2022)浙02民终156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景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9-03
(2021)浙0213民初25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景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23
(2025)浙0212 民初79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吕**
王**
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6
(2025)浙0212民初36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姚**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7
2022-02-08
(2021)浙0213民初2189号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景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14
2023-01-06
(2022)浙0213执189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景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39号
现已查明,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向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并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鄞人社询通字[2025]71号),要求该单位于2025年2月28日携带相关资料到鄞州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接受询问,该单位逾期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5-08-07
2
仑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36号
当事人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北仑区中医院公共卫生楼实施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十三条 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12
3
甬镇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
当事人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金华北路和镇骆西路交界处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2-22
4
嘉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782号
当事人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在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在建省道S302六里塘大桥东侧实施了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二)在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或者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采石、取土、挖砂、挖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决定书载明的方式缴纳。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平湖市综合执法局
2023-12-22
5
甬镇骆罚决字﹝2023﹞第000054号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宁波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水泵(流量为每小时12.5立方米)从镇海区骆驼街道中大河抽取河水用于墙体保养及清洗场地,经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取水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规定,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骆驼街道办事处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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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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