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蓓蓓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MA784EQ02P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伊西哈拉镇肖尔巴格社区胜利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库车馕文化展示交流基地(大馕城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6
(2026)新2923民初311号
合同纠纷
吴**
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桂**,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2
2025-09-05
(2025)新2923民初333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瓦依提·吐热甫
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弘福亚设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3
2025-07-08
(2025)新2923民初43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4
2025-01-09
(2024)新2923民初707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瓦依提·吐热甫
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5
2024-12-26
(2024)新2923民初688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赵**
库车安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6
2024-12-26
(2024)新2923民初688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
库车安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7
2024-11-20
(2024)新2923民初60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梁**,库车鑫龙茗茶商行
库车县人民法院
8
2024-07-23
(2024)新2923民初359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孟**
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9
2024-07-23
(2024)新2923民初359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孟**
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10
2024-07-01
(2024)新2923民初3011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库车市自然资源局
库车丝路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3)326号
当事人自2018年左右开始经营,主要从事景区、游乐园开发建设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根据《关于降低库车县天山神秘大峡谷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阿地发改价费〔2018〕588号)、《关于库车王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门票价格的通知》(库发改价〔2009〕95号)、《关于调整库车县“苏巴什古城”、“克孜哈烽火台”、“林基路烈士纪念馆”、“库车大寺”等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的批复》(库计价〔2006〕11号)文件相关规定,开始对上述3个景区开始收费。当事人在收费过程中,为了方便收费,采取了“四舍五入”办法,将半票价格上调了0.5元,将本应收取大峡谷景区景区半票的20.5元、库车王府景区半票的29.5元、克孜尔尕哈烽燧景区景区半票的7.5元,改为了大峡谷景区景区半票21元、库车王府景区半票30元、克孜尔尕哈烽燧景区景区半票8元。2023年6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阿库市监限提〔2023〕326号),要求当事人于15日内提供自接管上述3个景区以来门票半票销售的相关票据、台账等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3个景区的门票半票票根,自当事人接管以来,库车王府景区共销售半票5030张、大峡谷景区共销售半票6084张、克孜尔尕哈烽燧景区共销售半票3311张,据此可以计算得出当事人通过销售库车王府景区半票违法所得为2515元(5030*0.5)、大峡谷景区景区半票违法所得为3042元(6084*0.5)、克孜尔尕哈烽燧景区半票违法所得为1655.5元(3311*0.5),遂当事人通过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销售上述3个景区门票半票违法所得共计7212.5元。由于当事人管理不到位,上述3个景区的售票员在取票过程中未按照门票票号的先后顺序提取,导致销售的景区门票半票的票根票号无法连贯。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阿库市监责退〔2023〕326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7212.5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截至7月30日,当事人通过公告查找仍未有消费者前往退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7212.5元(柒仟贰佰壹拾贰元伍角); 二、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