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山大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MA7GWTHY4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七斗村七斗2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7
(2024)浙0881破9号
申请破产清算
江山市千叶包装有限公司
江山大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2
2024-02-22
(2024)浙0881民初203号
江山市盛世名门装饰材料厂
江山大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杜*
江山市人民法院
3
2023-08-18
(2023)浙0881民初2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千叶包装有限公司
江山大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4
2023-08-09
(2023)浙0881民初2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千叶包装有限公司
江山大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06
2024-06-04
(2024)浙0881执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山市千叶包装有限公司、江山大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3-05
2024-02-26
(2024)浙0881民初203号
合同纠纷
江山市盛世名门装饰材料厂、江山大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23号
当事人:江山大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7GWTHY40,法定代表人:杜平,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七斗村七斗2号。2023年7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接到宋某君等人投诉,发现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于2023年7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拖欠宋某君、周某花、戴某妹等14人工资共计16.4057万元。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23〕2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前向宋某君等14名劳动者支付清拖欠的工资,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住所地是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七斗村七斗2号。2.宋某君、周某花等人填写的投诉文书10份,本机关对宋某君、周某吉所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本机关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所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宋某君、周某花等人在当事人处工作过且当事人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江山大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薪数额确认表》1份,证明当事人拖欠宋某君、周某花等14人工资16.4057万元的事实。4.《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人社监询字﹝2023﹞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23﹞2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2023年8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人社罚告字〔2023〕第0000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拖欠宋某君、周某花等14人工资16.4057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符合《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山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1388022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江山市人社局
2023-08-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6-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