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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乐尔乐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利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QK6RP3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整董镇曼滩村农场六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江处罚〔2024〕10号
024年7月9日,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城乐尔乐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化妆品专柜发现上述涉案化妆品已超过有效期限,已构成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货值金额共计199.00元。
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5个品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江市监财清〔2024〕62号); 2.罚款人民币贰仠元整(¥2000.00元)。
2.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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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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