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科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3MA5YPW326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工业园区南区C-33-03/02号地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3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4日办理了名称为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机动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MA5YPW326B。办理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42205020032),有效期至2029年06月13日。检验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安检线3条(3000kg额定承载质量汽车平板制动台检测线1条、13000kg额定承载质量汽车滚筒加载制动检验线1条、摩托车500kg以下额定承载质量摩托车滚筒制动检验线1条)。批准车型:载客汽车(校车除外);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摩托车(新出厂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检测线3条(13000kg额定承载质量柴油车排放检测线1条、10000kg额定承载质量汽油车柴油车混合排放检测线1条、3000kg额定承载质量汽油车排放检测1条)。当事人采用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对柴油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场所重柴环检3号线配置的电子气象站(型号:YW-WS02C-02)校准证书校准结果值显示其气象站显示温度与标准温度差大于1℃,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加载减速法要求大气温度准确度1℃的要求;重柴环检3号线配置的对底盘测功机速度自检使用的电子转速计(型号:TA500A)未进行量值溯源。当日,当事人将重柴环检3号线配置的透射式烟度计(又称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前端取样管更换为90直角弯折的探头,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排气分析仪标准要求,当事人使用90直角弯折的探头出具了两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辆车牌号分别为:渝DR2399、渝BU1311)。其正在进行机动车检验活动,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3月18日使用额定载质量仅为3000kg的二号线柴油车辆检测线的底盘测功机(CHC-PCG-10B)对二轴轮重为4217kg的车辆川X60845(报告编号:2501318500002N0835260)进行了检验并出具合格报告;当事人在2025年3月18日对车辆渝D64366(报告编号:250318500002N0829535)进行栏板高度检验时,未实质测量,无测量数据就判定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截至案件终结,当事人对上述问题部分进行了整改:1、重柴环检3号线配置的对底盘测功机速度自检使用的电子转速计(型号:TA500A)已进行量值溯源;2、重柴
对于当事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8000元。 对于当事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68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