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美利惠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红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D7KWX2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老新镇赤生大道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136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老新镇赤生大道22号从事食品等经营活动。
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摆放的标称净含量为200克、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2日、保质期为18个月、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生产的张飞拌面酱3瓶,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张飞拌面酱进行了现场销毁。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张飞拌面酱是2022年11月份购进,一共购进6瓶,购进价格是11.5元/瓶,销售价格是13.8元/瓶。
至案发,上述张飞拌面酱已售出3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没有销售记录,无法确定是否为超过保质期之后售出,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3瓶张飞拌面酱货值金额为41.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6000元。
36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2
潜江市监处罚〔2023〕272号
经查明,2023年6月4日,当事人以4.57元/kg的价格购进老豆腐7kg,付购货款32元,尔后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6.56元/kg。
2023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老豆腐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6月28日,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老豆腐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mg/kg)的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22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据当事人陈述,至案发,上述老豆腐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6.56元/kg,销售获款46元,获利1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24000元。
24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