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甸县吉粮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晓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BRP9797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东风村五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5〕13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申请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2024年自10月末开始生产豆包进行销售。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5日核查处置投诉举报相关事项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豆包包装上无“低糖、0脂肪”字样,其平台店铺产品介绍页面无“0脂肪”字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豆包标签标注配料:糯米、大米、芸豆、饮用水。当事人承认之前生产经营的豆包包装上含有“低糖、0脂肪”字样,平台店铺产品介绍页面含有“0脂肪”字样,承认之前生产经营的白豆包和黄豆包外包装标签标注相同,配料中均有大黄米,而白豆包中实际未添加大黄米,针对上述行为当事人已改正。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无原辅料进货及生产、销售记录,遂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无原辅料进货及生产、销售记录,未如实记录生产经营中的相关情况。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本局给予当事人如下从轻处罚: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
2025-03-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