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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兴隆乡创业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翠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5333350340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甘南县兴隆乡乡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税稽二罚(2024)4号
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处罚款29881.41
29881.41元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1-30
2
甘市监处字﹝2023﹞149号
2023年4月7日,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春雨、董传玺按照市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资打假保春耕”计量专项行动的工作通知》要求,对该站加油机检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站1台出厂编号为SK004872Y的加油机检定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3月5日,显示屏有加油信息,且加油机无停用标志。该站涉嫌使用未按周期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为进一步查清实事,于2023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站立即停止使用该台加油机,并拟对该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元。
500.00元
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3
甘市监处罚﹝2023﹞149号
经查,该站其中1台加油机,型号是YF-1121N,出厂日期为2022年6月,出厂编号是SK004872Y,生产厂家为福建天海亿联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油机检定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3月5日,该站在检定证书到期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6日进行销售柴油4次,每次分别为6.8L、26.67L、5.34L、13.34L,共计销售柴油52.15L。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甘南县兴隆乡创业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2、甘南县兴隆乡创业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3、甘南县兴隆乡创业加油站加油机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据:4、甘南县兴隆乡创业加油站出厂编号是SK004872Y的加油机4月6日销售记录1份; 证据:5、甘南县兴隆乡创业加油站现场照片1份;证据:6、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证据: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站立即停止使用该台加油机,并拟对该站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元。
500.00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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