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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伊春区和美家居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金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TYMC6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红升办事处普新街-保健楼-1层东12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24号
经查,2021年,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购进了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进行销售。 2023年11月23日,本局在对当事人检查过程中,发现商用燃气灶具共二台,售价为40元每台。经与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二台商用燃气灶属于燃烧火焰直接加热炉具支架上方烹饪用具的平头炉,为敞开式炉具,组成结构均为支架、灶头、炉体、火力调节旋柄(旋钮)组成,燃具无独立的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伊市监伊责改〔2023〕147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也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及委托事项;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3年11月23日),证明货值金额合计80元、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行为过程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6日),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行为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事实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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