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宝龙杨国福麻辣烫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丛宝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C4N8Q8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电云顶3#楼00单元01层00027号、0001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46号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江县宝龙杨国福麻辣烫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处于营业状态中,检查发现:后厨内摆放的“鲜苕粉”共3袋,净含量240g,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0102301021****,生产商:哈尔滨市香署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12月7日,保质期:常温贮存120天,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并予以扣押。于2026年4月17日对龙江县宝龙杨国福麻辣烫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龙江县宝龙杨国福麻辣烫店(丛宝龙)于2020年6月12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于2025年5月20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2302210040655,在龙江县龙江镇龙电云顶3#楼00单元01层00027号、000128号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于2026年1月12日在网络平台哈尔滨市香坊区远顺食品经销部以85元购进1件鲜苕粉(共34袋)购进该商品,用于食品加工使用。当事人承认,近期使用过该食品进行加工,但当事人无法确定在该商品过期后使用其加工食品的具体数量,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6〕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免罚条件“2.不包括餐饮环节”的规定,龙江县宝龙杨国福麻辣烫店不符合免罚条件。
考虑到本案涉案商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案件影响范围较小;当事人积极改正,正确认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错误行为,承诺日后严格落实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另外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九.食品安全;序号14: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裁量阶次:减轻处罚;适用条件:6.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 鲜苕粉”3袋;
2、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2000.00元
-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