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化武 | 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27779489881Y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阿镇呼伦大街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8-20
(2016)内0727民初2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在红,王**,李**
裁判文书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2
2017-04-27
(2016)内0727民初2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
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周**,王**,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19
2019-08-07
(2019)苏1282民初397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3976托普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7-16
2018-07-14
(2018)内0727执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周**、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12-28
2017-11-06
(2017)内0727民初1296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01
2017-07-30
(2016)内0727民初2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4122.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11-22
2017-11-06
(2017)内0727民初915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乌**、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21
2017-05-22
(2017)内0727民初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鞍山神桦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9-27
2016-08-05
(2016)内07民辖终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10-09
2015-10-09
(2015)新右民初字第4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佟**、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10-23
2014-10-23
(2014)新右民初字第27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8820.00元
民事案件
10
-
2016-08-10
(2016)内0781民初1188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王**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环罚[2025]123号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供暖期间企业锅炉运行台账和锅炉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核对了2024年采暖季开始至2025年5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2024年09月28日(4号炉净烟),二氧化硫折算值858.338mg/m3、氮氧化物折算值409.844mg/m3;2024年09月29日(4号炉净烟),二氧化硫折算值730.998mg/m3、 氮氧化物折算值417.144mg/m3;2024年09月30日(4号炉净烟),颗粒物折算值68.534mg/m3、二氧化硫折算值405.673mg/m3、氮氧化物折算值354.221mg/m3;2024年10月05日(3号炉净烟),二氧化硫折算值425.327mg/m3;2024年10月06日(3号炉净烟)颗粒物折算值85.999mg/m3。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4.2)平台数据显示:2024年09月28日至30日、10月5日至6日,企业上报值数据有效,存在多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号炉)2024年09月28日二氧化硫超标1.86倍、氮氧化物超标0.37倍。2024年09月29日二氧化硫超标1.44倍、氮氧化物超标0.39倍。2024年09月30日颗粒物超标0.37倍、二氧化硫超标0.35倍、氮氧化物超标0.18倍;(3号炉)2024年10月05日二氧化硫超标0.42倍。2024年10月06日颗粒物超标0.72倍。据各类台账显示,该公司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期间在线监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无异常。上述行为存在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元整(16.1万元)行政处罚。
161000.00元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5-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