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和县坂仔心田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赖信贤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8L10269516P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平和县坂仔镇心田村商市9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7
(2025)闽0602行初202号
没收违法所得
平和县坂仔心田加油站
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罚〔2023〕133号
2023年1月9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MJSJ-3722〕,该检验报告显示,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11月17日在当事人平和县坂仔心田加油站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的产品等级为Ⅵ,型号/规格为牌号:0号的车用柴油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对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MJSJ-3722〕的结论有异议,于2023年1月9日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对当事人抽检备样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杯法)项目进行复检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结论:闭口闪点项目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的这批0号车用柴油是向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采购的,提货油库是中石化森美厦门海澳油库。具体是:2022年10月13日下单5吨,采购单价8840元/吨,总进货金额44200元;2022年10月28日下单5吨,采购单价9015元/吨,总进货金额45075元,进货款全部由手机银行转账。上述10吨0号车用柴油由中石化森美厦门海澳油库代保管,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自行派车(车号:闽FA2998)提货9吨,并于当日运载至其加油站。当事人采购的上述10吨0号车用柴油都有正式发票,提货的9吨有中石化森美厦门海澳油库油品出库单。2022年10月13日采购的5吨的发票开票日期是2022年10月14日,号码是07404145,2022年10月28日采购的5吨的发票开票日期是2022年10月29日,号码是07404449。当事人加油站共设置1台柴油加油机(加油枪编号是1号)和1个柴油储油罐,储油罐容量9吨多。2022年10月31日运回的9吨0号车用柴油全部灌注在1号加油枪加油机的储油罐。上述9吨0号车用柴油的密度是825kg/m3,合计数量10923.597升,售价8.13元/升,2022年11月17日被抽检时油罐还有4211升,至2023年1月9日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合计总经营额为88808元。 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0号车用柴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因当事人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达到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3月16日,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同意将该案移送给平和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2023年3月22日,我局将该案移送给平和县公安局。平和县公安局在查阅我局移送的相关材料后于当日出具回复函(平公法函【2023】03001号),认为该案不符合立案标准,退回我局办理。
罚款(115450.4元)|没收违法所得(88808元)
115450.40元
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