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步三号仓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加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GWQC58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大步街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1
人事争议
郑**
区矛调中心仲裁庭,宁波市大步三号仓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04-06
人事争议
郑**
区矛调中心仲裁庭,宁波市大步三号仓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04-12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1)431号
杨**
宁波市大步三号仓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430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2023年02月14日批次的鸡蛋,是该单位于2023年02月14日从某店购进的,共进货1框约13.5公斤,进货价155元,约11.4元/公斤。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材料制度,采购的上述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当事人购进的鸡蛋主要用于做员工餐和配菜用,无法计算具体价格和利润。所以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够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收款收据和检测报告各1份,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已追查至上一级供货商。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在采购抽样批次鸡蛋的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作为销售环节的农产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
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