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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列屿余凤玲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凤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2MAC5PGG139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云霄县列屿镇人家村人家325-2号左边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5〕48号
2025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云霄县列屿余凤玲内科诊所开展检查,在药房抽查“贝和牌”阿奇霉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280、产品批号:D042403061、规格:片剂/盒0.25g*6片、生产日期:2024/03/14、有效期:至2026/03/13),当时库存50盒。经检查诊所进货台账信息:诊所购进本批次处方药60盒。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患者使用该药品的医师处方。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3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药品事实。产品批号:D042403061的“贝和牌”阿奇霉素分散片是当事人2025年1月2日向山东奥瑞森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本次购进60盒,单价2.7元/盒,进货金额162元。当事人以每盒5元提供、销售给患者,已提供、销售10盒,提供、销售金额50元,认定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购销以上药品有依法索取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医师的处方,不得以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义诊、义卖、咨询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凭医师处方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元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4
2
云市监处罚{2024}55号
2024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云霄县列屿余凤玲内科诊所开展检查,在药房抽查“康恩贝牌”肠炎宁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0518、产品批号:2211020、规格:每片重0.42克、包装:每盒装2板(每板装12片)、生产日期:2022/11/14、有效期:至2024/10),当时库存10盒。经检查诊所进货台账信息:诊所购进本批次处方药20盒。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向患者提供该批次处方药品医师的处方。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3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药品事实。产品批号:2211020的“康恩贝牌”肠炎宁片药品是当事人2023年02月28日向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本次购进20盒,单价18.24元/盒,进货金额364.80元。当事人以每盒25元提供、销售给顾客,已提供、销售10盒,提供、销售金额250元,销售所得67.6元。当事人购销以上药品有依法索取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医师的处方,不得以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义诊、义卖、咨询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凭医师处方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25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50.00元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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